链法案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数字货币交易所被判赔偿损失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具有反洗钱义务,应当在数字货币交易的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链法案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数字货币交易所被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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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民终274号

案由: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前些日子,链法团队以“数字货币交易所反洗钱合规初探”为题(数字货币交易所反洗钱合规初探),就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分析认为,数字货币交易所在本质上属于金融机构,依法具有反洗钱的义务,在未履行法律赋予其的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在查阅资料、检索判例过程中发现了一起判例,以案评的形式分享给读者。

案件概述

2014年8月5日,华辰公司财务部经理因电信诈骗,向犯罪嫌疑人汇款1200万元。后发现被骗,于当日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华辰公司汇出1200万元中的200万元由犯罪嫌疑人许某通过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后在澳门地下钱庄将其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犯罪嫌疑人用于挥霍、还债,经公安机关追缴尚有156万余元无法追回。

经查明,许某在“OKCOIN”平台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均为互联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及电话卡。乐酷达公司客服在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时,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注册时信息相符,未坚持要求交易者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并且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乐酷达公司客服即同意该笔账户充值200万元的交易。

原审另查明,乐酷达公司是2012年11月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彭泉泉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为乐酷达公司经营网上比特币交易平台收款所用,其网银使用交易权归公司运营总监李某某负责操作。

华辰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乐酷达公司、彭泉泉赔偿华辰公司财产损失17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乐酷达公司在案涉比特币交易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华辰公司财务人员,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其对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同样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彭泉泉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乐酷达公司赔偿华辰公司财产损失1,568,923元的80%,即1,255,138.40元。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遂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链法团队整理如下)

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将100万元汇入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数字货币交易所“比特儿”)进行账户充值。曼维公司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异常后,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进行实名认证,并冻结了该账户。2014年8月7日,该公司账户被绥化市公安机关冻结。

二审法院认为:

(一)案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华辰公司提起的侵权责任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

(二)乐酷达公司对华辰公司主张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款项的被骗没有过错,但乐酷达公司在提供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亦未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故综合乐酷达公司的违规情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其对华辰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乐酷达公司赔偿华辰公司财产损失627,569元。

裁判要点梳理

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华辰公司的财产损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结合所致,二因一果。本案虽因犯罪行为引起,但如果没有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提供的交易平台,则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华辰公司请求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不能从犯罪嫌疑人处追缴、退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具有反洗钱义务。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根据中本聪设计的软件以及构建其上的P2P网络数字货币(虚拟商品),具有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等特点。由于比特币的上述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同时明确规定:“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由此可见,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具有反洗钱义务,应当在数字货币交易的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的特性进行洗钱活动。

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就财产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乐酷达公司在为客户注册时,没有履行实名制注册的规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注册人身份进行识别,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允许在其“OKCOIN”交易平台注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发现汇款人与充值人非为同一人,且进行200万元的大宗充值时,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其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正反面资料、仅网传了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交易业务。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存在异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审查、监管义务,放任犯罪嫌疑人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内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比特币,并同时将比特币提出交易平台。由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犯罪。如果乐酷达公司能够像曼维公司一样严格履行实名认证规定,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处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过该公司交易平台转移赃款的行为就难以得逞。乐酷达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数字货币交易所未切实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未做好反洗钱合规审查,其违规行为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造成受害人款项无法追回,法院可能认定该交易所运营主体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平台对不能追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嫌犯罪,严重的情况下会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侵权人对于财产损失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华辰公司财务人员接到汇款指令后,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即向犯罪嫌疑人指令的账户汇款,其对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同样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二审判决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认为华辰公司对于自身损失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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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法案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数字货币交易所被判赔偿损失

星期二 2018-12-11 18:06:30

链法案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数字货币交易所被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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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民终274号

案由: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前些日子,链法团队以“数字货币交易所反洗钱合规初探”为题(数字货币交易所反洗钱合规初探),就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分析认为,数字货币交易所在本质上属于金融机构,依法具有反洗钱的义务,在未履行法律赋予其的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在查阅资料、检索判例过程中发现了一起判例,以案评的形式分享给读者。

案件概述

2014年8月5日,华辰公司财务部经理因电信诈骗,向犯罪嫌疑人汇款1200万元。后发现被骗,于当日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华辰公司汇出1200万元中的200万元由犯罪嫌疑人许某通过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后在澳门地下钱庄将其卖出,所获取的现金被犯罪嫌疑人用于挥霍、还债,经公安机关追缴尚有156万余元无法追回。

经查明,许某在“OKCOIN”平台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均为互联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及电话卡。乐酷达公司客服在发现充值方和被充值方非同一人,且数额较大时,只核对了身份证复印件与注册时信息相符,未坚持要求交易者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并且在没有进一步确认此笔业务的操作人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前提下,乐酷达公司客服即同意该笔账户充值200万元的交易。

原审另查明,乐酷达公司是2012年11月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彭泉泉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为乐酷达公司经营网上比特币交易平台收款所用,其网银使用交易权归公司运营总监李某某负责操作。

华辰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乐酷达公司、彭泉泉赔偿华辰公司财产损失17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乐酷达公司在案涉比特币交易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华辰公司财务人员,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其对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同样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彭泉泉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乐酷达公司赔偿华辰公司财产损失1,568,923元的80%,即1,255,138.40元。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遂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链法团队整理如下)

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8月5日,犯罪嫌疑人将100万元汇入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数字货币交易所“比特儿”)进行账户充值。曼维公司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异常后,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进行实名认证,并冻结了该账户。2014年8月7日,该公司账户被绥化市公安机关冻结。

二审法院认为:

(一)案涉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华辰公司提起的侵权责任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

(二)乐酷达公司对华辰公司主张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款项的被骗没有过错,但乐酷达公司在提供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亦未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故综合乐酷达公司的违规情形、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起到的不良示范作用,其对华辰公司不能追回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乐酷达公司赔偿华辰公司财产损失627,569元。

裁判要点梳理

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华辰公司的财产损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结合所致,二因一果。本案虽因犯罪行为引起,但如果没有乐酷达公司网站“OKCOIN”提供的交易平台,则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华辰公司请求有过错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对不能从犯罪嫌疑人处追缴、退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具有反洗钱义务。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根据中本聪设计的软件以及构建其上的P2P网络数字货币(虚拟商品),具有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等特点。由于比特币的上述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同时明确规定:“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由此可见,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具有反洗钱义务,应当在数字货币交易的全过程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的特性进行洗钱活动。

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就财产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乐酷达公司在为客户注册时,没有履行实名制注册的规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对注册人身份进行识别,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允许在其“OKCOIN”交易平台注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发现汇款人与充值人非为同一人,且进行200万元的大宗充值时,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按照其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正反面资料、仅网传了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交易业务。在发现该账户交易存在异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审查、监管义务,放任犯罪嫌疑人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内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比特币,并同时将比特币提出交易平台。由于乐酷达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顺利完成洗钱犯罪。如果乐酷达公司能够像曼维公司一样严格履行实名认证规定,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处理措施,那么犯罪分子通过该公司交易平台转移赃款的行为就难以得逞。乐酷达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了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数字货币交易所未切实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未做好反洗钱合规审查,其违规行为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造成受害人款项无法追回,法院可能认定该交易所运营主体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平台对不能追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嫌犯罪,严重的情况下会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侵权人对于财产损失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华辰公司财务人员接到汇款指令后,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即向犯罪嫌疑人指令的账户汇款,其对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同样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二审判决乐酷达公司对于华辰公司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认为华辰公司对于自身损失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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