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香港沙盒监管模式对内地的借鉴性不大
这一规定对当前火热的STO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对提升信心有好处,对非证券类的ICO则是短期利空、长期利好。
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一份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这份监管框架和声明,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明确了监管方针,明确了管理、分销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均需持牌的监管。
另外还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作出沙盒监管的探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沙盒监管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二阶段要至少12个月。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在11月1日的香港金融科技周的演讲中称,基本原则是,要由证监会监管,平台运营者的行为标准、运营弹性和财务稳健性应该与我们已经监管的自动化交易平台相同,甚至更高。此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该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业内人士对区块链Truth解读称,该新规将极大降低信息不对称,遏制交易所的欺诈行为,对投资者而言是重大利好。但是基于沙盒监管的容量问题,前期纳入沙盒监管的平台不会太多,但长期看会吸引更多交易平台进入香港市场。
另外也有专家称,目前看该新规仅适用于香港,并不会对内陆的虚拟货币监管带来直接影响。
新规概要
管理、分销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均需持牌
新规称,在现有监管制度下,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假如中介人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下的通知规定。
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不受证监会规管。
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香港证监会
新规对受证监会监察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做出分类:
1、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
2、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大于最低额豁免10%的规定)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也将受证监会监管。
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
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
解析:与美国法律相似,香港法律将虚拟资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型通证,其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受证监会监管;另一类实用型通证则完全是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并不受证监会监管,而且为实用型通证提供交易的平台不受证监会监管。
但此次新规后,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无论该虚拟资产是否被证监会监管,均须持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而且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如果想投资虚拟资产,只要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在总资产占比大于10%)投资于虚拟资产,都受证监会监管,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受证监会监管。
而且,对于投资了非证券类(不受证监会监管)虚拟资产,且该笔资产规模(AUM)产超过10%的基金,仅可针对专业投资者销售。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沙盒监管至少12个月
新规称,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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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入沙盒监管后,如果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
在初步探索阶段,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
假如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作出正面的判断,才会考虑向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
如证监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适当的发牌条件,而该营运者将进入沙盒的下一阶段。经过至少12个月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向证监会申请移除或修改部分发牌条件及退出沙盒。
而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即ATS)持牌供应商的标准相若。
解析:新规对在港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沙盒监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将平台纳入沙盒监管,在运营观察后作出是否批牌照的判断;第二阶段则是在做出正面判断后制定发牌条件,再经过至少12个月的运营,平台申请修改发牌条件或退出沙盒。
然后才到达发牌阶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按照香港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即ATS)持牌供应商的标准发放。
专家解读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
虚拟资产经营者监管标准应与金融体系其他部分相同
金融市场监管者必须承认,虚拟资产及其带来的挑战,现在已成为市场的一部分,可能不会很快消失。因此,我们对看到这些资产公平有效市场的发展有明显的兴趣。
我们明确表示,如果虚拟资产明显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那么它仍然可以服从我们的规则。
本质上,所有由证监会监管的打算在虚拟资产上投资超过10%的混合投资组合的人,都需要遵守虚拟资产的新要求。不论它们是否为“证券”或“期货合约”。
一个基本原则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要由证监会监管,平台运营者的行为标准、运营弹性和财务稳健性应该与我们已经监管的自动化交易平台相同,甚至更高。
就目前而言,他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该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这与我们对虚拟资产基金经理的期望是一样的。今天的声明为潜在的监管提出了一个概念框架,我们希望它能为那些愿意和有能力坚持高标准的运营商提供一条通向合规的道路。
如果我们真的在虚拟资产领域对经营者进行监管,我们就应该让他们遵守与金融体系其他部分相同的标准。在我看来,试图改变我们的法律来迎合数字世界,还为时过早。
金丘区块链研究院院长洪蜀宁:
监管利于遏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欺诈行为
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不是证券或期货类产品,本身无需监管,但中心化运营的资产管理机构、交易平台必须且也有可能进行强监管。尤其是大量无牌交易机构因缺乏监督,利用高度集权优势,采用种种欺诈手段割韭菜,比如拔网线、宕机等,监管之后就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实际上会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
沙盒监管的容量是有限的。短期来看不可能会让很多平台进入到沙盒里面,可能会有选择性挑选一部分平台,比如从业务量、规模等方面进行限制。但从长远来看,如果沙盒结束,出台了相关规定,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平台可以发牌照,会吸引一些交易平台进入。
这一规定对当前火热的STO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对提升信心有好处,对非证券类的ICO则是短期利空、长期利好。
当然新规仅局限于香港地区,在中国内地无论是ICO还是STO都是不合规的。对交易平台来说,如果要在香港地区开展业务,今后必须纳入沙盒监管范围,相信不会低于现有的证券交易所的标准,对于那些不具备基础条件的交易所来说可能就只有放弃在香港的业务了。
火币集团副总裁翁晓奇:
合法合规助于平台步入发展快车道
香港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监管声明”释放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比如,虚拟资产正处于发展早期阶段,而且正在迅速演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进行监管方面的探索。这反映了香港监管机构的务实态度。同时对于虚拟资产行业是利好消息。
如果提出明确的底线,交易所、项目方、投资方,包括个人投资者,会知道该如何合规运营和投资,就能在合法合规化前提下步入发展快车道,这也将有利于平台与监管层建立良好互动。
数字货币分析师、500金研究院院长肖磊:
内地借鉴香港沙盒监管模式可能性不大
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在虚拟资产交易领域做出了牌照管理。香港作为一个金融中心,本身在金融的防欺诈、防操纵、防洗钱等方面有经验,因此针对虚拟资产的交易进行沙盒监管有一定的优势。此外,近期以来整个资本市场尤其是股市的低弱,传统的金融市场处在调整期,新兴的数字资产却在崛起,这对香港来看是有天然吸引力的。
新规出台,长远看会对一些没有在香港注册、准备在香港立足的交易所吸引力比较大;另外香港作为一个金融中心又背靠大陆的市场,可能会导致一些日本、新加坡、欧洲等交易所聚集。
但短期来说,沙盒里的企业太多会导致监管成本非常高,所以监管沙盒可能会对交易所进行一个筛选,比如从成立时间、口碑等方面进行限制。最后发放的牌照也肯定不会很多。
对投资者来说,交易平台纳入沙盒监管实际上就是有了第三方政府的部分背书,监管会强制要求平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以市场上的内幕操作、欺诈的事情会减少。参照日本的做法,沙盒内的交易平台或许只允许进行几个比较优质的币种进行交易,所以从长远来看,对空气币是一个比较大的利空。
当然,我认为内地模仿香港虚拟货币的沙盒监管模式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