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梳理了104个监管动作,发现全球区块链监管呈现4大趋势
今年4月,互链脉搏对6个大洲36个主要经济体的区块链政策进行梳理,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对ICO监管空白。但从整体来看,全球政策朝着监管的方向发展。上半年过去,这一趋势仍在持续。中国大陆一刀切暂停ICO,但境外政策却一步步带紧紧箍咒。
时值2018年中,互链脉搏收集了这半年来的全球政策资讯,从监管主体、监管立场和监管对象的角度切入,盘点了2018上半年全球区块链、ICO、加密货币的政策概况;基于筛选出的104条监管案例(详见附录一),本文囊括了19个典型国家,近至一衣带水的霓虹国,远至南半球的澳大利亚。这种统计方式尽管粗线条,我们也能从中看出全球范围内的大致监管情况和趋势。
本文将监管主体部门划分为:行政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自律组织五大类。
在列出的104个监管案例中,监管主体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最多,占45%;行政机构其次,其牵头的监管事件达31%,司法机构(11%)和自律组织(8%)其次,立法机构最少,仅6%。
根据不同国家的叫法习惯,“行政机构”囊括内阁、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局、关税厅、海关等。而选取案例中的俄罗斯国家杜马委员会、众议院等均属于“立法机构”,负责制定针对加密货币或ICO的法律;最高法院、地方法院、FBI与总检察长办公室等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为“司法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央行和证监会均属于此;严格来说,金融监管机构应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属于行政机构。但对于加密货币或ICO等金融相关领域,由具体金融监管机构“操刀”的措施占绝大部分,因此互链脉搏将该机构单独出来。
“自律组织”的诞生与近一年火爆起来的加密货币和ICO有关,多国纷纷成立区块链协会。
监管立场:趋于理性,规范为主
在所选监管事务中,将近半数(49%)可归为“规范”,这些措施的出发点主要是规范加密货币交易或ICO发币活动;“打压”是为了抑制币圈的无序现状而进行干预的案例,占35%;表现出明显“支持”意向、对相关企业或组织示好的案例仅占13%;此外,互链脉搏还注意到少量的风险提示、存疑名单公示,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要员发表诸如“ICO多是变相证券产品 ”的言论等事务(仅占4%),均可归类为“警示”。
监管对象:加密货币交易依旧是监管重地
在104个样本监管事务中,56%针对“加密货币”,从这个绝对比重,我们能够感受到一股全球性的对加密货币交易活动或服务平台的监管浪潮。“ICO”和“税收”监管其次,分别为17%和13%。而同时涉及加密货币和ICO的“全面型”监管较少,只有6%,包括中国央行及其香港证监会的监管声音,以及泰国和马耳他已经正式出台的监管框架。“挖矿相关”的案例占比同是6%。此外,上交所和深交所对涉足区块链的上市公司实行信披监管,重拳打击蹭区块链概念炒作股价的行为,本文将这类“敲打式”监管设为单独的一类——“股价”,占比2%。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几乎全是对加密货币投资的收益征税,“挖矿相关”与加密货币挖矿设备、活动相关。严格地说,上述两类监管均是针对加密货币,应归在“加密货币”之下。但互链脉搏认为,上述两类监管对象均十分具体,并占有一定的比例,可以单独成类。
最忙碌的监管机构:美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
大多数国家都有对应的、常露脸的金融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日本金融厅(FSA)、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等,详见附录二。
其中,美国证监会和日本金融厅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最为忙碌,频频出手,对ICO项目方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都具有较强的威慑力。
今年初开始,美国证监会收紧了ICO监管,对可能违反证券法的公司发出大量传票,其中包括“拳王”梅威瑟站台的“Centra Tech”项目。证监会不仅叫停了该项目,并以“涉嫌欺诈”逮捕2名涉案人员。3月上旬,美国SEC发布了一份《关于可能违法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声明》,强调依照联邦法律的标准,数字资产属于证券范畴,因此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必须在SEC注册或获得注册豁免[ 2 ]。
日本金融厅则一心扑在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监管上。Coincheck交易平台被盗事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监管开始变得严苛。日本金融厅先是立马对32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开展全面检查,并对Coincheck、BitFlyer等主流交易所下达业务改善命令,以及撤回或拒绝交易所的注册申请。此外,日本金融厅还以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反洗钱措施不足,对多家交易平台实施行政处分、甚至要求暂停经营。
税收政策缺乏“共识”
整体来看,对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征税仍旧缺乏统一标准。有的国家收,有的不收,这与区块链所倡导的“共识”相差甚远(详见附录三)。
对加密货币投资者来讲,德国、法国和波兰在税收方面相较其他国家更加宽松。在比特币与法币地位同等的德国,对于纯粹用来支付、或者矿工挖出的加密货币,德国不会对其征税(用于交易仍需要缴税);4月,法国国家委员会决定将加密货币资本利得税从45%降低至19%;随着当地加密货币投资者开展一系列抗议活动,波兰财政部最终决定,在新规定出台前将暂时停止对加密货币交易征税。
此外,美国、日本、泰国等都已经出台比较清晰的税收规则。
美国国税局(IRS)在四年前发布了一份《投资者指南和规则》,该公告将加密货币视为财产。有了明确的界定后,加密货币投资收益按照15%的资本利得税进行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在交易所卖掉加密货币,还是用它买了一杯“星巴克”,均视作财产出售行为,需要缴税。
在日本,使用加密货币交易或支付,分别需要缴纳所得税和消费税。其中,所得税采用累加制,所得税税率由加密货币投资的利润、工资及其他收入相加计算得出,税率在5%~55% 之间。这与我们在计算自己的工资该扣多少税时有些相似之处:总收入越高,征税税率越高。
泰国刚刚于5月颁布了《数字资产法》,包括《2018年数字资产企业法》和《2018年税收法修订案》两个部分。其中,后者法案明确了加密货币的税收框架:7%的增值税(VAT)以及15%的资本利得税 。这让本地的投资者手足无措:在3月出台的皇家法令草案中,泰国政府表态,税率预计在10-15%之间 。
此外,印度和比利时监管当局也看上了向加密货币征税这块蛋糕。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加密货币投资、交易活动,还是一种为国家创收的新对象。
印度早在去年就开始计划收税,不过大半年过去了,仍未有进一步的实施。印度税务部门近日表示,计划对加密货币交易征收18%的商品和服务税(GST)。值得注意的是,印度一向以严厉著称,其最高法院和央行要求限制银行向交易所提供服务,逼走了一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区块链初创公司;若印度突然对这些企业“温柔”起来,并通过税收正式将加密货币合法化,这种“变脸”艺术很有可能成为全世界区块链媒体的头条素材。
跟风的还有比利时特别税务检查局(STI)。该机构正积极寻找在国外交易所进行加密货币投资的比利时纳税人,要求投资者缴纳投资利润33%的税款。此举或受到美国国税局的启发——在该机构淫威之下,Coinbase交易平台按要求移交了13,000多个客户的详细信息。
“会来事儿”的自律组织蜂拥而至
经历了2017年底至2018年初“空气币”、“传销币”群魔乱舞的时期,各国、各市的区块链协会纷纷破土而出。这些社会组织通常由目标地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组成。
计划在全美安装5万台加密货币ATM机的美国区块链协会(USBA)、热衷于在各场高峰论坛上露面的香港区块链协会(HKBA)、致力于打造区块链资产交易标准的印度数字资产及区块链基金会(DABFI)、为区块链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而奔走的瑞士资本市场和技术协会(CMTA)等等。
此外,还有样本案例中的日本和韩国。两国先后成立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协会”(JVCEA)和“韩国区块链协会”(KBA),两者成立的初衷相似:通过引导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提高交易透明度,防止洗钱及其他非法交易,以及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
韩国区块链协会于今年1月16日成立,起草了自律规则[ 1 ],并有资格对加密货币交易所成员进行审查,其中包括OKCoin韩国站、Bithumb和Upbit等大型交易平台。
今年4月,日本加密货币交易所协会在日本金融局完成登记并成立,初始成员包括16家获得FSA批准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该协会在6月出台了一份自律方案,规定禁止交易门罗币、DASH(原名“暗黑币”)和Zcash等匿名币。
虽然这些民间协会是企业与监管当局进行对话的有力通道,但在“正规军”面前仍旧显得有些单薄。泰国区块链协会曾向泰国财政部请求放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包括撤除15%的资本利得税;毫无悬念,该提议最终遭到泰国财政部坚决反对。韩国区块链协会委员长也曾感叹道:“等协会的自律监管框架完成后,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认可。”
整体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是对ICO的界定。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在这方面的努力为全球带来一些值得借鉴的思路。
今年2月,FINMA出台了《ICO指导方针》,将Token分成3类:
1)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s):相当于加密货币,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可用于购买特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
2 )功能型通证(Utility Tokens):例如用于支付交易费用的Token,或者允许用户通过区块链基础设施使用数字商品或服务;因此,在ICO时,该基础设施是否处于完全运转状态,是判断这类Token是否为功能型通证的关键;
3)资产型通证(Asset Tokens):对投资人允诺未来收益或利润的Token。所有资产型通证均被视为“证券”。
目前,纯粹的功能型通证暂未有相应的监管标准。支付型通证必须遵守反洗钱条例,资产型通证则受瑞士证券法监管,需遵守发布招股说明书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假设某个项目的功能型通证只有一点点投资属性,也将被视为证券,归证券法监管。
其次,一些国家开始出台正式监管框架。
例如,泰国的监管立场从禁止到允许相关业务合法合规存在,并推出了专门的《数字资产法》新框架。法案明确了ICO企业的义务(如向反洗钱办公室提供买卖双方的姓名及交易信息)和税收标准,一跃成为对数字资产出台明确法律最早的一批国家。
4月底,“区块链之岛”马耳他内阁批准了三项法案;其中,《虚拟金融资产法案》为数字货币和ICO提供了监管框架。该法案针对ICO与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监管,并为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FSA)“撑腰”,赋予其监管和调查权,例如颁布指令、采纳和公布规则,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暂停ICO、喊停交易所经营等。
整体来看,全球监管对加密货币和ICO的认知脉络更加清晰了,走上了愈加理性的道路。除了极少数国家,粗暴的“办事”作风正在逐步改善,专门、具体的监管框架或将成为治理标配,“用法律说话”无疑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