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交易纠纷引发的一桩案件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判决书,对此前一名李姓男子与一家科技公司之间有关比特币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做出审理终结决定。
民事判决书介绍,李姓男子因对与科技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表示不服,因而提出上诉。
此前,该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交易平台,失误为李姓男子多充值了5个比特币(41305.34人民币),要求其返还时,李姓男子却宣称这“属于科技公司自身的过错行为,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风险自担”,因而不做归还,这才产生了纠纷。科技公司将李姓男子告上法庭后,法院一审判决李姓男子返还科技公司5个比特币(41305.34人民币)。
李姓男子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其次,该科技公司设立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该科技公司没提供在电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相关材料;再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的商户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但该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超过了登记的营业范围等),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退还科技公司款项,等于认定了科技公司进行比特币交易及获利的合法性。
科技公司对此一一作出了辩称,并坚称错误地给李姓男子多充了5个比特币,且科技公司多次要求李姓男子返还所得款项,均遭到拒绝,给科技公司财产造成了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李姓男子在履行过程中也并未提出过异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且,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李姓男子承担因缺乏合法依据取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故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这是李姓男子不愿意归还科技公司失误多转的比特币,毕竟一枚比特币就拥有上万人民币的价值,尽管它并不保值。而为了让自己相信不归还比特币是合法的,李姓男子便以科技公司这一行为不合法为理由来做“担保”,实在是利益熏心,总以为能说服别人,其实只是安慰了自己。这与前一段时间里大家都在热议的女主播受一名会计职业的男性挪用公款打赏数百万元有相似之处,网友宣称无论女主播知情与否,都应该承担责任退回部分款项,当然,主要责任还是应由会计承担。而在该民事纠纷里,更别谈双方都已签订协议了,既然知情,那必然要遵守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