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1期| 聚焦“区块链信息服务如何规范” 研讨会圆满结束

2018年10月25日,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一期成功召开。此次工作坊以国家网信办刚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中心,聚焦“区块链信息如何规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法学院邓建鹏教授,作为导引发言人出席会议。来自区块链行业的技术专家、北京高校的师生,以及新华网、法治周末、中国经济报告、金色财经等多家知名媒体的代表,共计40余人参与了研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2018年10月25日,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一期成功召开。此次工作坊以国家网信办刚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中心,聚焦“区块链信息如何规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法学院邓建鹏教授,作为导引发言人出席会议。来自区块链行业的技术专家、北京高校的师生,以及新华网、法治周末、中国经济报告、金色财经等多家知名媒体的代表,共计40余人参与了研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1期| 聚焦“区块链信息服务如何规范” 研讨会圆满结束

主持人刘权副教授首先阐释了此次研讨背景。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日。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所迅速响应,组织了相关专家探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规范问题,以期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

刘权副教授认为,《规定》及时出台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区块链技术由于存在分布式、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信用,有利于推动整个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区块链技术也可能沦为非法发行数字代币、诈骗、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所以区块链技术需要有效规范。《规定》主要设立了备案制度,有利于遏制区块链信息服务违法犯罪行为,但应当防止事后备案异化成为事前审批,防止阻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当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效力上可以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设立“长臂管辖”,备案实行年度审核似乎有点周期过长,最高3万元的罚款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可以适度提高罚款额度。

黄震教授认为,区块链的基础是信息服务,所以《规定》是回到底层来对区块链进行管理,所以不仅仅要管直接主体,还要把相关主体监管起来,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也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使用者,“既是规范,也是保护”。第二条提出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主要管理的是服务的活动,是对行为的管理。信息服务是市场化的行为,有提供者也有使用者,备案针对的是提供者,但使用者也应受到相应的监管。第七条提到了多个基于区块链的行业,例如教育、医疗保健、药品等,但唯独没有金融,黄震教授表示,基于区块链的金融行业,目前在中国基本处在被“取缔”的过程。中国的区块链技术还处于早期阶段,监管和立法都存在难度,具体方案还在探索,尤其针对区块链核心服务的备案管理,包括备案对象是谁、由谁来备案等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继续研讨。

邓建鹏教授指出,应从全球视野来看待区块链监管。根据《规定》的内容,邓教授提出以下几点看法。首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公有链下很难提供使用者的ID。其次,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在区块链全球性的背景下很难确定,如果境外主体实施了中国法律认为的违法行为,对于参与违法活动的中国使用者,我们该如何执法也是问题。因此,邓教授提出全球视野看待区块链监管的必要性。再次,“事后追责”的备案制相较于“事前批准”,更有利于相关企业的创新发展,但是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要防止变“备案”为“许可”的情况。最后,邓教授也提出规范区块链不能仅仅局限于信息服务方面,未来关于金融风险等领域都应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在互动环节,区块链技术专家、高校师生代表、媒体记者就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工作坊对于《规定》的23个条文逐一进行了分析,就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界定、备案的具体程序、备案编号的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安全评估、备案罚则的设立等诸多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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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1期| 聚焦“区块链信息服务如何规范” 研讨会圆满结束

星期六 2018-10-27 18:00:27

2018年10月25日,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一期成功召开。此次工作坊以国家网信办刚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中心,聚焦“区块链信息如何规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法学院邓建鹏教授,作为导引发言人出席会议。来自区块链行业的技术专家、北京高校的师生,以及新华网、法治周末、中国经济报告、金色财经等多家知名媒体的代表,共计40余人参与了研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1期| 聚焦“区块链信息服务如何规范” 研讨会圆满结束

主持人刘权副教授首先阐释了此次研讨背景。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日。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所迅速响应,组织了相关专家探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规范问题,以期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

刘权副教授认为,《规定》及时出台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区块链技术由于存在分布式、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信用,有利于推动整个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区块链技术也可能沦为非法发行数字代币、诈骗、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所以区块链技术需要有效规范。《规定》主要设立了备案制度,有利于遏制区块链信息服务违法犯罪行为,但应当防止事后备案异化成为事前审批,防止阻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当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效力上可以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设立“长臂管辖”,备案实行年度审核似乎有点周期过长,最高3万元的罚款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可以适度提高罚款额度。

黄震教授认为,区块链的基础是信息服务,所以《规定》是回到底层来对区块链进行管理,所以不仅仅要管直接主体,还要把相关主体监管起来,包括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也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使用者,“既是规范,也是保护”。第二条提出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主要管理的是服务的活动,是对行为的管理。信息服务是市场化的行为,有提供者也有使用者,备案针对的是提供者,但使用者也应受到相应的监管。第七条提到了多个基于区块链的行业,例如教育、医疗保健、药品等,但唯独没有金融,黄震教授表示,基于区块链的金融行业,目前在中国基本处在被“取缔”的过程。中国的区块链技术还处于早期阶段,监管和立法都存在难度,具体方案还在探索,尤其针对区块链核心服务的备案管理,包括备案对象是谁、由谁来备案等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继续研讨。

邓建鹏教授指出,应从全球视野来看待区块链监管。根据《规定》的内容,邓教授提出以下几点看法。首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公有链下很难提供使用者的ID。其次,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在区块链全球性的背景下很难确定,如果境外主体实施了中国法律认为的违法行为,对于参与违法活动的中国使用者,我们该如何执法也是问题。因此,邓教授提出全球视野看待区块链监管的必要性。再次,“事后追责”的备案制相较于“事前批准”,更有利于相关企业的创新发展,但是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要防止变“备案”为“许可”的情况。最后,邓教授也提出规范区块链不能仅仅局限于信息服务方面,未来关于金融风险等领域都应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在互动环节,区块链技术专家、高校师生代表、媒体记者就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工作坊对于《规定》的23个条文逐一进行了分析,就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界定、备案的具体程序、备案编号的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安全评估、备案罚则的设立等诸多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