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纳入监管 币圈“禁而不止”乱象有望“熄火”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下发《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称,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网信办进行备案。这意味着继“94”和“842”之后,区块链行业的立法被提上日程。业内人士认为,该法律的出台对区块链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下发《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称,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网信办进行备案。这意味着继“94”和“842”之后,区块链行业的立法被提上日程。业内人士认为,该法律的出台对区块链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

规范行业发展

作为首部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定义,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则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此前,有大量所谓“区块链”自媒体公众号于今年8月21日被封停,随后在9月封停了第二批,原因多为“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多部门曾联合发文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舆论造势与推介、信息服务等是虚拟货币投机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事实证明,若不能在信息服务和传播层面进行合规管制,就难以有效打击虚拟货币投机热潮。”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7年9月出台ICO新规之后,监管层对于在境内开展ICO交易业务一直呈高压态势。但事实上,虚拟货币投机和区块链炒作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管层缺乏有效抓手,仅仅切断了金融机构对各类ICO业务的金融支持,未能有效阻断虚拟货币交易借助互联网渠道的传播和交易。尤其2017年下半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龙头币价格出现暴涨后,一些资本大佬开始鼓吹区块链投机,借助部分区块链媒体的传播和引导,在国内点燃了新一波炒作热潮,币圈出现了禁而不止,甚至越禁越火爆的乱象。

“2018年7月,腾讯曾批量封禁了部分区块链大号,对于打击币圈炒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鉴于封禁规定由腾讯做出,影响局限于微信公众号,这些区块链媒体的App、网站、小程序等并不受影响。”薛洪言进一步表示,此次网信办发布《规定》,代表着更高层面、更具系统性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出台,对于规范区块链行业发展、进一步打击各类违规ICO和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等,有望发挥积极作用。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邵伟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首次以国家名义对区块链行业提出具体规定,从而引导行业沿着正规化发展道路迈出了第一步。

界定仍有不明

不过,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一方面,《规定》的规范主体限定对象为境内服务提供者,并未区分由境外机构运作,但面向对象包含中国境内用户,以及完全由境内机构运作,且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据《规定》,区块链技术或系统作为信息传播媒介,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未作出明确定义。

此外,根据《规定》,网信办将对区块链信息从业机构采取备案管理、年度审核、信息服务使用者实名制认证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以及在违法违约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处罚标准。《规定》还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对于安全评估标准,《规定》并未给出具体的方案,”陈云峰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因此,对于从业机构如何具体进行安全评估,《规定》应该进一步明确。

监管机制亟待建设

“根据《规定》,监管措施从区块链信息服务着手,涵盖交易服务、舆论传播与推介、底层技术支持等多个环节,为区块链领域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抓手。以此为契机,区块链领域的传播乱象、投机乱象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薛洪言分析,站在区块链行业内部角度看,监管对于币圈和链圈的态度一直是截然分开的,对于币圈严厉打压,对于真正的区块链产业则大力扶持,《规定》的出台不会改变这一政策基调,对于前期大量涉足虚拟货币交易和推介的各类主体而言,去虚拟货币化将是唯一出路,行业内的优质资源将向真正的区块链产业倾斜。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并未提及“虚拟货币”。有业内人士认为,“《规定》提到的惩罚措施主要是针对空气币、传销币的误导宣传,对真正踏实做事情的团体估计影响不大。”

薛洪言进一步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天然的点对点特征和跨境特征,用户之间点对点的交易很难根除。此外,境外不乏一些对虚拟货币持鼓励态度的国家,让“走出去”的币圈机构有了庇护所,并借助互联网渠道反过来重新服务境内用户。但要彻底净化区块链行业的发展环境,单靠一国之力并不够,还要加强国际间沟通与协调。比如,除各国政府尚有争议的虚拟货币交易外,对容易达成监管共识的涉嫌非法集资的ICO行为,可尝试构建跨境联合打击机制,让违规行为无处藏匿。

不过,邵伟则指出,从产品属性监管来看,新规应当与各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监管,如边缘计算的标准建设是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核心,也是把握未来智能社会走向的关键,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建设将是重点。邵伟建议引导式监管走上前台,呵护新产业,培育新产业,政府部门应采取协同创新的政策予以积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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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纳入监管 币圈“禁而不止”乱象有望“熄火”

星期三 2018-10-24 10:22:24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下发《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称,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网信办进行备案。这意味着继“94”和“842”之后,区块链行业的立法被提上日程。业内人士认为,该法律的出台对区块链的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

规范行业发展

作为首部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定义,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则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此前,有大量所谓“区块链”自媒体公众号于今年8月21日被封停,随后在9月封停了第二批,原因多为“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多部门曾联合发文提示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舆论造势与推介、信息服务等是虚拟货币投机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事实证明,若不能在信息服务和传播层面进行合规管制,就难以有效打击虚拟货币投机热潮。”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7年9月出台ICO新规之后,监管层对于在境内开展ICO交易业务一直呈高压态势。但事实上,虚拟货币投机和区块链炒作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管层缺乏有效抓手,仅仅切断了金融机构对各类ICO业务的金融支持,未能有效阻断虚拟货币交易借助互联网渠道的传播和交易。尤其2017年下半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龙头币价格出现暴涨后,一些资本大佬开始鼓吹区块链投机,借助部分区块链媒体的传播和引导,在国内点燃了新一波炒作热潮,币圈出现了禁而不止,甚至越禁越火爆的乱象。

“2018年7月,腾讯曾批量封禁了部分区块链大号,对于打击币圈炒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鉴于封禁规定由腾讯做出,影响局限于微信公众号,这些区块链媒体的App、网站、小程序等并不受影响。”薛洪言进一步表示,此次网信办发布《规定》,代表着更高层面、更具系统性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出台,对于规范区块链行业发展、进一步打击各类违规ICO和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等,有望发挥积极作用。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邵伟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首次以国家名义对区块链行业提出具体规定,从而引导行业沿着正规化发展道路迈出了第一步。

界定仍有不明

不过,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一方面,《规定》的规范主体限定对象为境内服务提供者,并未区分由境外机构运作,但面向对象包含中国境内用户,以及完全由境内机构运作,且面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据《规定》,区块链技术或系统作为信息传播媒介,对于区块链技术本身未作出明确定义。

此外,根据《规定》,网信办将对区块链信息从业机构采取备案管理、年度审核、信息服务使用者实名制认证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以及在违法违约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处罚标准。《规定》还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对于安全评估标准,《规定》并未给出具体的方案,”陈云峰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因此,对于从业机构如何具体进行安全评估,《规定》应该进一步明确。

监管机制亟待建设

“根据《规定》,监管措施从区块链信息服务着手,涵盖交易服务、舆论传播与推介、底层技术支持等多个环节,为区块链领域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抓手。以此为契机,区块链领域的传播乱象、投机乱象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薛洪言分析,站在区块链行业内部角度看,监管对于币圈和链圈的态度一直是截然分开的,对于币圈严厉打压,对于真正的区块链产业则大力扶持,《规定》的出台不会改变这一政策基调,对于前期大量涉足虚拟货币交易和推介的各类主体而言,去虚拟货币化将是唯一出路,行业内的优质资源将向真正的区块链产业倾斜。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并未提及“虚拟货币”。有业内人士认为,“《规定》提到的惩罚措施主要是针对空气币、传销币的误导宣传,对真正踏实做事情的团体估计影响不大。”

薛洪言进一步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具有天然的点对点特征和跨境特征,用户之间点对点的交易很难根除。此外,境外不乏一些对虚拟货币持鼓励态度的国家,让“走出去”的币圈机构有了庇护所,并借助互联网渠道反过来重新服务境内用户。但要彻底净化区块链行业的发展环境,单靠一国之力并不够,还要加强国际间沟通与协调。比如,除各国政府尚有争议的虚拟货币交易外,对容易达成监管共识的涉嫌非法集资的ICO行为,可尝试构建跨境联合打击机制,让违规行为无处藏匿。

不过,邵伟则指出,从产品属性监管来看,新规应当与各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监管,如边缘计算的标准建设是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核心,也是把握未来智能社会走向的关键,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建设将是重点。邵伟建议引导式监管走上前台,呵护新产业,培育新产业,政府部门应采取协同创新的政策予以积极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