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存证固证非取证 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是关键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成为继杭州之后中国第二家互联网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成为继杭州之后中国第二家互联网法院。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这意味着电子固证存证技术在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要突破。

  本次针对互联网法院出台的新司法解释,不由得让人回想到今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判决一出,引发公众极大关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8月,是目前为止已知的全球首家网络法院。

  区块链技术以其自身的特点在保证电子数据内容完整性上是可靠的,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以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都具有法律效力呢?链深度认为,其实不然,存证固证非取证,确保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关键的一步。

  区块链新突破

  区块链技术,这一炙手可热的“黑科技”,如今在电子存证领域也实现了新突破。

  区块链以其具有的颠覆性的新兴技术优势,被称之为第四次工业革命,而存证又是业内公认的区块链最容易落地的应用场景。不管是互联网法院的揭牌,还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疑为区块链落地存证领域提供了最有力的背书效力。

  近日,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规定》共有23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确立在线审理机制、搭建在线诉讼平台及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其中,《规定》在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确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二是明确了在线审理机制运行规则。三是适应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的诉讼模式,结合审判实际对在线诉讼中如何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为互联网法院依法办理案件设定规则边界和探索空间。

  据了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范畴。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概念界定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具有形式的无形性、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和互相的印证性等特征。《民诉解释》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归纳为电子通讯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根据计算机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依靠计算机网络而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

  事实上,作为全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自挂牌后,至今已运行一年有余。今年6月28日,全国首例以区块链为存证的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

  据悉,该案中,原告杭州某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该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

  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

  此外,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出了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存证总量达133189条,包括公证和鉴定证据、第三方平台证据、保全和勘验证据、公文及生效裁判证据。目前已对接多个第三方存证机构。法院可通过平台“一键”调取电子数据、快速立案,并智能比对、核验数据真实性。

  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将于本月挂牌收案。这意味着,在最高法院的司法护航、互联网法院渐增的形势下,区块链存证将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应用。

  数据真实性是关键

  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是我国首次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给出的具体司法解释,更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向存证领域跨出了一大步。

  随着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的诞生,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链深度注意到,杭州互联网法院也明确要求,认定证据的效力取决于审核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区块链具备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的特征,天然适用于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交易、行为数据、专利、版权、图像、邮件等的固证取证。与传统的公证处固证相比,成本也更低。

  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法院的存在并非是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在审理方式上较传统法院有着四点创新性突破。第一,实现全流程在线审理。第二,实现电子数据的在线接入。第三,实现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第四,实现电子案卷的智能生成与流转。

  此前,中伦律所的陈云峰律师表示,通过以“电子数据”、“公证”为关键词,对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87起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分析认为,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需综合考虑两个阶段进行分析:一是生成阶段的法律效力。即存储在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应当是完整的、真实的。二是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即作为存储媒介的区块链技术本身被验证为不易被篡改,并且存储稳定。

  《规定》出台,以司法的解释形式对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存证进行了法律确认。但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并非只要采用了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就是可靠的。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因其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彼时便受到了“破坏”,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环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

  目前,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依靠公证程序,且基本为形式审查,程序复杂繁琐,证明力不强。互联网法院案件在线审理和大量证据在线的特征,客观上要求打破通过公证程序认定真实性的单一途径,通过技术手段和相关配套机制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实质性认定。

  基于以上考虑,《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当前,《规定》虽然仅适用于互联网法院,但是司法规则的一致性是未来趋势,并不能排除互联网审理规则将来会成为法院系统通行的审判规则。《规定》拉开了中国司法审判方式变革的大幕,加速法院全面互联网化的进程。

  在一定程度上,《规定》的出台,说明了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中的落地,已具备能够被司法机关采信的证明力。同时,也说明了区块链作为一种数据库技术,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将对电子数据存证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链深度认为,在司法层面上,借助区块链完善电子存证虽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确认区块链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乃是当前不可忽略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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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存证固证非取证 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是关键

星期六 2018-09-15 9:30:10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成为继杭州之后中国第二家互联网法院。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这意味着电子固证存证技术在司法层面的应用迎来重要突破。

  本次针对互联网法院出台的新司法解释,不由得让人回想到今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判决一出,引发公众极大关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7年8月,是目前为止已知的全球首家网络法院。

  区块链技术以其自身的特点在保证电子数据内容完整性上是可靠的,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以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都具有法律效力呢?链深度认为,其实不然,存证固证非取证,确保区块链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关键的一步。

  区块链新突破

  区块链技术,这一炙手可热的“黑科技”,如今在电子存证领域也实现了新突破。

  区块链以其具有的颠覆性的新兴技术优势,被称之为第四次工业革命,而存证又是业内公认的区块链最容易落地的应用场景。不管是互联网法院的揭牌,还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疑为区块链落地存证领域提供了最有力的背书效力。

  近日,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规定》共有23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确立在线审理机制、搭建在线诉讼平台及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其中,《规定》在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确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上诉机制。二是明确了在线审理机制运行规则。三是适应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的诉讼模式,结合审判实际对在线诉讼中如何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为互联网法院依法办理案件设定规则边界和探索空间。

  据了解,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范畴。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概念界定为,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具有形式的无形性、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和互相的印证性等特征。《民诉解释》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归纳为电子通讯中的电子数据证据、根据计算机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依靠计算机网络而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

  事实上,作为全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自挂牌后,至今已运行一年有余。今年6月28日,全国首例以区块链为存证的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采用区块链作为存证方式,并认定了对应的侵权事实。

  据悉,该案中,原告杭州某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该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

  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

  此外,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出了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存证总量达133189条,包括公证和鉴定证据、第三方平台证据、保全和勘验证据、公文及生效裁判证据。目前已对接多个第三方存证机构。法院可通过平台“一键”调取电子数据、快速立案,并智能比对、核验数据真实性。

  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互联网法院也将于本月挂牌收案。这意味着,在最高法院的司法护航、互联网法院渐增的形势下,区块链存证将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应用。

  数据真实性是关键

  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是我国首次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审理给出的具体司法解释,更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向存证领域跨出了一大步。

  随着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的诞生,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链深度注意到,杭州互联网法院也明确要求,认定证据的效力取决于审核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区块链具备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的特征,天然适用于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交易、行为数据、专利、版权、图像、邮件等的固证取证。与传统的公证处固证相比,成本也更低。

  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法院的存在并非是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在审理方式上较传统法院有着四点创新性突破。第一,实现全流程在线审理。第二,实现电子数据的在线接入。第三,实现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第四,实现电子案卷的智能生成与流转。

  此前,中伦律所的陈云峰律师表示,通过以“电子数据”、“公证”为关键词,对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87起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分析认为,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需综合考虑两个阶段进行分析:一是生成阶段的法律效力。即存储在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应当是完整的、真实的。二是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即作为存储媒介的区块链技术本身被验证为不易被篡改,并且存储稳定。

  《规定》出台,以司法的解释形式对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存证进行了法律确认。但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并非只要采用了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就是可靠的。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在被抓取之前,因其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在问题,彼时便受到了“破坏”,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环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

  目前,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依靠公证程序,且基本为形式审查,程序复杂繁琐,证明力不强。互联网法院案件在线审理和大量证据在线的特征,客观上要求打破通过公证程序认定真实性的单一途径,通过技术手段和相关配套机制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实质性认定。

  基于以上考虑,《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当前,《规定》虽然仅适用于互联网法院,但是司法规则的一致性是未来趋势,并不能排除互联网审理规则将来会成为法院系统通行的审判规则。《规定》拉开了中国司法审判方式变革的大幕,加速法院全面互联网化的进程。

  在一定程度上,《规定》的出台,说明了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中的落地,已具备能够被司法机关采信的证明力。同时,也说明了区块链作为一种数据库技术,具有安全性与可靠性,将对电子数据存证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链深度认为,在司法层面上,借助区块链完善电子存证虽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确认区块链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乃是当前不可忽略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