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两大新法令:将非证券与证券性质代币均纳入监管框架
来源:Bplus新加坡
即将出台两大新法令,将非证券与证券性质代币均纳入监管框架
近日,世界区块链峰会暨第二届国际区块链游戏论坛”在新加坡成功举办,新加坡金管局(MAS)学院前院长、李白金融学院院长白士泮博士出席了会议。
白士泮博士在会上表示,总体来说,新加坡金管局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不寻求零风险,但重点关注整体的金融稳定。因此采取“风险导向”的监管原则,衡量其重要性、实质性,以此确定比例性,相称性。区块链监管,需要讲究实际,尽量运用现有的框架,制定新的办法。
对于加密货币,新加坡金管局正在考虑出台新的监管要求。
一是正拟定修改中的“认可市场操作者”(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监管框架将会把证券类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框架之内,以迎合新的交易平台经营模式的出现;
二是正拟定“支付服务法令”(New Payment Services Bill),将会把其他非证券类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要求平台做好KYC和AML、CFT防范措施。
监管部门劝告所有代币发行者、咨询中介,或交易平台操作者征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他们遵守新加坡的法规。
探索创新与政府监管的关系,MAS的理念是:监管不能过早引入、扼杀创新
在处理创新与政府监管的关系上,白士泮博士称创新监管需要讲究时机,他引用了今年3月《经济学人》杂志的一段话:
“在早期阶段,拟订区块链监管法是一个错误:p2p技术的历史告诉我们,这项技术的全部潜力要变得清晰,还需要几年的时间。在此期间,监管机构应放开他们的双手,或想办法在现有框架内制定新的方法,而不是过于死板地冒险扼杀这种快速发展的新技术。”
2016年11月,MAS局长也在Singapore Fintech Festival讲话称:“MAS的理念是,不应该过早的引入监管,扼杀创新,阻碍这些有用的新技术的采用。跟上创新的步伐是它追求的目标。另一个标准是实质性和比例性的测试。这意味着只有当风险跨过门槛时,监管才会出现。即使是这样,监管也该仔细权衡,并与所构成的风险成比例。”
而政府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中的角色应该是:
1、开放政策鼓励创新。例如鼓励企业之间分享客户数据(欧盟2016年通过支付服务规划2法令,规定欧洲银行必须把支付服务和相关客户数据开放给第三方服务商),适当开放官方数据给民营企业。
2、监管要“在位”,以及时促进业界创新链协同发展模式。
3、深化国际往来与合作,发挥“无国界”新科技如区块链的优势。
MAS目前启动了“乌敏岛项目”(project ubin),探索区块链技术通过发行数码代币进行跨境支付和证券结算的应用。加拿大和香港已参与其项目的实验;
同时应加强在国际监管上的合作,如对实用性加密货币定义与标准取得共识,并促进协调发展,防止监管套利等。
实际上,在上个月,MAS局长孟文能(Ravi Menon)在野村亚洲投资大会上就表示,MAS对本地的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活动、尤其是1CO活动密切关注。
他在会上表示,1CO就性质来说是不属于证券范畴的,因此不受《证券期货法》的限制。MAS并未直接监管加密货币,但会持续关注并表示看好加密货币的未来。
并要在密切关注的同时做到关注与加密通证相关活动、评估项目不同类型的风险、思考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不扼杀创新等。
可见,在不直接监管、密切关注本地的加密货币和1CO活动后,MAS目前正在拟定的新法规,势必将会让新加坡对加密货币的监管真正走向明晰化、框架化,让本地加密货币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
因此,所有新加坡本地的代币发行者、交易平台操作者等加密货币相关从业者,在遵守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展业务,会是其重中之重。
在全球很多国家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监管尚未明朗,央行再次发声仍严厉禁止的大环境下,新加坡俨然是一块区块链领域发展的热土,是仅此于美国和瑞士的、亚洲第一的区块链和加密货币行业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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