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产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初探

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中的个人还是公司,均应当重视税务合规问题。

数字资产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初探———— / BEGIN / ————

时至今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仍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认识。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在《关于构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法规的建议》中指出,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有待准确界定。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虚拟货币是一种财产,而财产的持有和流转就可能涉及税收的问题。

链法团队一直专注于数字资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和争议解决,也一直在关注数字资产当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在未来的日子,「链法」就数字资产税收问题会推出系列文章。

富兰克林曾言:“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虽然在很多人眼中,真正确定无疑的只有前者,但我们必须强调,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公司而言,税务合规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在税收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征税,国际上已经有实践,主要立法例见下表。

美国:

2014年3月25日,美国IRS发布了2014-21号文件,对比特币征税。该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换可兑换虚拟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劳务,都将带来税收责任。

俄罗斯:

2018年5月,俄罗斯财政部发布了一份文件,该文件声明,俄罗斯公民应对投资加密货币申报资本利得,在俄罗斯,资本利得计入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3%。

日本:

2017年日本国税局规定,比特币交易的资本收益是一种“杂项收入”,税率适用范围是15%至55%。

以色列:

以色列税务局曾公布一份文件表示,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被视为货币或金融证券,而是应税资产。卖出一个比特币,应缴纳个人所得的25%,旷工、交易者被视为商人,应缴纳17%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税种有十八种,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上述税种中,与虚拟货币的流转相关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若将虚拟货币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则相关交易行为无疑属于税法上的销售货物;

若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证券(美国法律将ICO行为认定为证券发行,由此可以推知虚拟货币属于美国法上的证券),则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将虚拟货币视为无形资产,则其交易行为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上述区分的异议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和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税总局曾对虚拟货币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做过专门批复。

根据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之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游戏币、Q币等虚拟货币,但对基于区块链产生的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具有参考价值。

由于区块链系统的全球性和匿名性,目前税收当局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逃税行为在监管上较为薄弱。但随着政府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趋向正规化,以及国际间反避税、反洗钱与恐怖融资信息交换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逃、避税的风险正在增加。

例如,由OECD发起,全球众多国家参与的共同报告标准(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旨在建立国际间的税收信息搜集与自动交换标准,以便打击国际间的逃避税行为,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建立与落地,非法离境资产可能面临补税问题。

2017年,第一批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48个成功参与了配对,剩下的6个国家目前仍在进行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

2018年9月,第二批实施CRS的47个国家和地区将进行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香港将与其他相关CRS伙伴国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

美国也有类似CRS的规定,其在2012年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简称FATCA)规定,外国银行需将个人帐户达5万美元以上,或企业帐户余额达25万美元等具美国公民身分客户的资料向美方申报,否则在美投资收益会被课以30%重税后才能汇出。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税的纳税人除了需要缴税款、滞纳金,还有可能被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更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该法条并未免除当事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年算为18.25%),该滞纳金比例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逃税五年后,滞纳金的金额将超过逃税数额。

此外,在我国,税务合规是企业上市的重要前提条件,若区块链初创公司当前不重视税务合规问题,在未来上市融资时可能会面临沉重的补税压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中的个人还是公司,均应当重视税务合规问题。出于预防风险的考虑,虚拟资产的持有者可以考虑从金融账户注册地选择、税收居民身份规划、投资架构和模式的规划、资产配置优化等方面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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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初探

星期一 2019-03-11 15:05:07

数字资产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初探———— / BEGIN / ————

时至今日,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仍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认识。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在《关于构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法规的建议》中指出,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有待准确界定。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虚拟货币是一种财产,而财产的持有和流转就可能涉及税收的问题。

链法团队一直专注于数字资产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和争议解决,也一直在关注数字资产当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在未来的日子,「链法」就数字资产税收问题会推出系列文章。

富兰克林曾言:“在这个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税收以外,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虽然在很多人眼中,真正确定无疑的只有前者,但我们必须强调,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公司而言,税务合规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在税收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征税,国际上已经有实践,主要立法例见下表。

美国:

2014年3月25日,美国IRS发布了2014-21号文件,对比特币征税。该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换可兑换虚拟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劳务,都将带来税收责任。

俄罗斯:

2018年5月,俄罗斯财政部发布了一份文件,该文件声明,俄罗斯公民应对投资加密货币申报资本利得,在俄罗斯,资本利得计入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3%。

日本:

2017年日本国税局规定,比特币交易的资本收益是一种“杂项收入”,税率适用范围是15%至55%。

以色列:

以色列税务局曾公布一份文件表示,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不被视为货币或金融证券,而是应税资产。卖出一个比特币,应缴纳个人所得的25%,旷工、交易者被视为商人,应缴纳17%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的税种有十八种,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上述税种中,与虚拟货币的流转相关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若将虚拟货币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则相关交易行为无疑属于税法上的销售货物;

若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证券(美国法律将ICO行为认定为证券发行,由此可以推知虚拟货币属于美国法上的证券),则虚拟货币的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将虚拟货币视为无形资产,则其交易行为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上述区分的异议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和企业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和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税总局曾对虚拟货币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做过专门批复。

根据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之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游戏币、Q币等虚拟货币,但对基于区块链产生的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具有参考价值。

由于区块链系统的全球性和匿名性,目前税收当局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逃税行为在监管上较为薄弱。但随着政府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趋向正规化,以及国际间反避税、反洗钱与恐怖融资信息交换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逃、避税的风险正在增加。

例如,由OECD发起,全球众多国家参与的共同报告标准(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旨在建立国际间的税收信息搜集与自动交换标准,以便打击国际间的逃避税行为,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建立与落地,非法离境资产可能面临补税问题。

2017年,第一批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48个成功参与了配对,剩下的6个国家目前仍在进行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

2018年9月,第二批实施CRS的47个国家和地区将进行首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香港将与其他相关CRS伙伴国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

美国也有类似CRS的规定,其在2012年通过“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简称FATCA)规定,外国银行需将个人帐户达5万美元以上,或企业帐户余额达25万美元等具美国公民身分客户的资料向美方申报,否则在美投资收益会被课以30%重税后才能汇出。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规定,逃税的纳税人除了需要缴税款、滞纳金,还有可能被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更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该法条并未免除当事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年算为18.25%),该滞纳金比例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逃税五年后,滞纳金的金额将超过逃税数额。

此外,在我国,税务合规是企业上市的重要前提条件,若区块链初创公司当前不重视税务合规问题,在未来上市融资时可能会面临沉重的补税压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是虚拟货币交易中的个人还是公司,均应当重视税务合规问题。出于预防风险的考虑,虚拟资产的持有者可以考虑从金融账户注册地选择、税收居民身份规划、投资架构和模式的规划、资产配置优化等方面进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