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存在强调了重构金融监管框架的必要性
2008年,世界上首个数字货币——比特币,还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十年后的现在,出现了超过1600种不同的数字货币。它们的总市值,达到了约3000亿美元。
同样令人惊奇的是,它们的底层技术帮助催生了一场开发各类应用程序的竞赛。这种技术——即区块链,为在没有第三方中介参与的情况下,直接转账及追踪任何可以数字化的资产提供了机会。如今,人们尝试通过区块链改善股票购买到房地产产权转让等方方面面,而他们也面临了各种监管挑战。
随着这一过程的开展,许多企业家已经利用首次代币发行(ICO)筹集初创资金。ICO类似于首次公开募股(IPO),但ICO投资者会得到一个数字代币,之后可在正在建设中的相应的应用上使用。2018年第一季度,投资者在ICOs中投入超过130亿美元。
ICO是数字货币所面对的监管挑战的很好的例子。比如说,许多ICO看起来像证券发行,这表示任何发起ICO的人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SEC)会进行注册。其他许多ICOs做到了,但似乎并不符合证券模式。
上周,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主办了一场名为“数字货币的监管是否应该向证券看齐?”的国会简报。其简洁的回答是:视情况而定。
正如Mercatus 的Brian Knight在卡托简报上指出的那样,数字货币可以同时扮演许多不同的事物——货币、证券、产权以及商品。在美国,这意味着多方监管者(联邦级机构:美国税务局IRS、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可能还有美联储)可以监管任何数字货币。
这一现实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此外,Knight指出,这些新技术正在挑战已经存在已久的监管框架的界限。联邦证券法的核心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提出。
现在,通过ICO发行的代币完全有可能符合所有的联邦证券法,但却违反了国家货币发行法,从而引发国家和联邦的刑事指控。另外,转账业务也有可能符合所有转账法律,但违反了证券法。
Brian建议决策者们思考一下这一体系是否是好的监管设定。他建议国会阐明给定数字代币在法律中所代表的基础权利。我同意Brian所说,但还有一些更深入的想法:国会应该废除整个体系——《银行法》和《证券法》——然后重新开始。
国会并不擅长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改革,但有许多改善的方法可以让金融市场更容易产生经济机会并帮助人们实现金融安全。2017年,Heritage Foundation出版了一本23章、充满各种想法的书:几个月前,Mercatus出版了一本17章、充满各种提议的书。这里无法写下太多想法,不过有一个简单的列表。
1. 减少监管自由裁量权和微观管理。美国监管制度长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授权机构对人们的金融决策进行微观管理——这一过程用监管者决策取代了个人决策。这种方法限制了竞争和创新,同时无法实现安全性。这同样提供了一种虚假的安全感;与市场上其他人相比,监管者对未来风险也提前预知。国会应该减少监管者的自由裁量权,禁止他们来决定哪些投资是有价值的。SEC委员Hester Peirce最近对比特币ETF案件的异议,为当前系统的这些方面为何适得其反的问题提供了完美的例子。
2. 消除一些监管机构。金融市场不需要受到每个州将近10个联邦机构的监管。可能美国不需要像英国那样合并成一个超级监管机构,但也不需要拥有一个以上的联邦银行监管者或超过一家资本市场监管者。同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使命是保护消费者,那么就不需要让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
3. 缩小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消费者保护法应该专注保护消费者(和企业所有者)不受欺诈。在理想的世界里,欺诈只限于委屈报道和误导人们,但金融市场的欺诈的法律概念已远远超出这一点。许多金融公司现在犹豫是否放贷,因为通常默认放贷人会通过贷款试图滥用借贷者。消除最近对法律的修改,可以让美国人完全免于不公平、欺骗和欺诈行为的侵害。
4.缩小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证券法应该继续聚焦于(1)遏制和惩治欺诈行为;(2)促进合理的、规模化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正确选择。目前,证券发行人必须披露过多信息,让投资者无法找到相关信息。公司无视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因为这符合他们的利益。(事实上,许多原始披露法律不会提供新的公开信息,仅会保护大型投资银行免受竞争)。
5.使货币使用合法化。《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法》有力地将货币使用定为犯法行为,无罪的判定几乎不存在了。 这些法律迫使金融公司每年提交数百万份守法公民的报告;这非常昂贵,并且似乎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国会显然可以找到更好的方法帮助法律执行者抓住罪犯,同时让金融技术公司繁荣发展。
6.让金融公司成为金融公司。《银行法》仍是上个世纪30年代的样子,即银行应该履行的职能。所有金融第三方机构都是汇集那些想要储蓄的人们的金融资源,然后将其汇入到那些有意愿并且能够支付额外资金的人手中。限制银行、让其仅负责存款业务并执行商业性贷款,会降低市场稳定性,这绝不是好主意。国会可以废除《Glass-Steagall法案》产生严重误导的部分以及无意义的《Volcker规定》。
7.建立新的联邦法律宪章。如果不重写整个法案,国会也可以为金融公司制定新的宪章。我曾提出过一个计划,这个想法的许多版本可以为有远见的企业家提供一条在金融领域繁荣发展的方法。例如,国会可以让较小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联合起来,建立自己的私人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新的宪章可以以一定的资本或风险自留要求为代价,明确地支持这种操作。该宪章还可以允许这些较小的机构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从而推动其创新——或者仅仅是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并填补大银行往往会忽视的利基市场。这种做法将使美国银行业暂时一分为二,但美国最大的几家银行已经完全接受了现有的大规模监管框架。因此,大型的银行进行监察,同时小公司来提供更多下一代客户所需的东西。
这种框架会更好地促进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因为它不会对敌视提供这种服务的人公开。它将为监管机构提供一种更为传统的受限制方式,从而让政府了解,他们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是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让人们能够收集信息以及进行决策。它会用成年人方式对待人们。
自20世纪初起,金融监管的潮流一直在稳步增长。是时候迈出这一步,尝试一种新的方式。
翻译 | Leah Wan;作者 | Norbert Mich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