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副行长潘功胜:STO在中国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新京报讯(记者 陈鹏)12月8日,在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谈及P2P网贷行业时表示, 经过各个方面的部署,在这段时间,这个子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有了一定的下降。他还提及,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控加强,一些机构又在忽悠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又有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事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潘功胜说到。
他指出,前期,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中,一些平台发展方向严重偏离行业初衷,原本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的经营中,多出现私设资金池、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信息科技的作用无从谈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经过各个方面的部署,在这段时间,这个子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有了一定的下降。
潘功胜还举例称,曾经一度,现金贷、校园贷乱象频出,引发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从业机构对借款人适当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快速做大规模,一些机构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重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的群体。一些机构形成高利率、高收费、暴力催收的经营模式,还有机构非法买卖、滥用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公民权益。
”曾经一度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集聚,严重扰乱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此外,虚拟货币还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等。”潘功胜表示,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打击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为中国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控加强,一些机构又在忽悠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
“中国在2018年9月开始打击比特币交易平台, 在此之前,全世界的比特币和ICO融资整个交易,中国占了80%。如果说,我们今天还像在2017年上半年那个情况一样,全球80%的比特币交易发生在中国,ICO的融资也发生在中国,可以想象是怎么样的一种景象。”潘功胜说道。
他进一步表示,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支持市场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但这些探索与实践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我们也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潘功胜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他指出,其一是,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并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引起监管套利。”
此外,潘功胜强调,其他三方面包括: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充分应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
“随着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覆盖大范围人群的能力越来越强,相应风险的积累程度和传播速度也被放大,对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支持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心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风险技术分析平台,支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潘功胜说道。
“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潘功胜表示,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短短几年时间,怎么会让人感觉到一提’互联网金融’,就好像是骗子,或者有很多的骗子混入其中,这个过程有哪些经验需要总结,行业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如何规范健康的发展?”潘功胜在论坛上发问。
潘功胜说,当前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进行监管,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寻求监管与创新的平衡,都将考核金融监管者的智慧。“金融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风险性高、外部性强,而且其风险特征表现为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一旦经营失败或出现风险,将会波及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其影响远大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于其他行业,国际上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也是十分严格的。”
对于金融科技是金融还是科技,潘功胜表示,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有一段描述,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义为提供金融服务或与金融产品非常相似产品的公司。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就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几年前,互联网金融名字很好听,后来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很多问题和风险,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大家觉得这个名字不好用了,不断创新新的名称。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实质。”潘功胜说,更应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
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潘功胜认为,从过去这些年经验来看,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来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此外,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水平与监管权重之间具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监管层面对效力和风险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计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对监管的容忍度,强化监管的刚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
“从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来看,从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开始的市场驱动、去监管化和强烈的创新导向等一些变化,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金融市场发展的无序性。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管部门无一例外转而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潘功胜补充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