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发文称比特币案件数飙升 看法院如何处理相关案件

11月30日,《证券日报》发文称,最近4年,和比特币相关的案件数量增加了11倍之多,而且距离2018年结束还有1个月,这一数字可能还将增加。

11月30日,《证券日报》发文称,最近4年,和比特币相关的案件数量增加了11倍之多,而且距离2018年结束还有1个月,这一数字可能还将增加。

《证券日报》发文称比特币案件数飙升 看法院如何处理相关案件

《证券日报》报道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正在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从2014年的12份文书,飙升至2018年至今的142份。从案件分类来看,在总共311份文书中刑事案占比过半,达到了172份;民事案和行政案分别为137份和2份。其中,在刑事案件中盗窃和诈骗是近年来设计BTC的主要案件,分别达到了80件和30件之多。据《证券日报》称,和比特币相关的盗窃案件主要是挖矿时盗窃电力资源所致。从严格意义来说,挖矿盗窃电力并不属于和比特币严本身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归于盗窃一类。

尽管当前对涉及加密货币的案件没有完备、成熟的法律框架,但是在我国也早已有过相关的判决案例。2018年1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因比特币兑换发生的纠纷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现行的对比特币的规定,比特币不得作为定价或兑换方式,故涉案的相关协议效力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涉及以太坊的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首次发行代币时向投资人募集了以太坊,后相应国家整治要求向投资人退还以太坊时,将20个以太坊错误汇入被告的钱包。经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后,被告拒不归还。法院以国家并未否认以太坊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为由,判决被告返还20个以太坊。

对于被告认为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坊流通,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表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坊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被告上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此外,各地法院还针对其他多起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作出了判决,一般交易、投资类的起诉都会被驳回,而持有的虚拟货币因其他原因发生损失则一般会被审理。

从各个法院的判决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案件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后果需自己承担;二是虚拟货币是有价资产,法律会对受害人资产予以保护;三是对虚拟货币进行的定价和计价行为无效,即使将定价写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关于加密货币的法律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只有国家的一些政策和规定。为了加密货币更健康地发展,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与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将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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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发文称比特币案件数飙升 看法院如何处理相关案件

星期五 2018-11-30 11:45:16

11月30日,《证券日报》发文称,最近4年,和比特币相关的案件数量增加了11倍之多,而且距离2018年结束还有1个月,这一数字可能还将增加。

《证券日报》发文称比特币案件数飙升 看法院如何处理相关案件

《证券日报》报道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正在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从2014年的12份文书,飙升至2018年至今的142份。从案件分类来看,在总共311份文书中刑事案占比过半,达到了172份;民事案和行政案分别为137份和2份。其中,在刑事案件中盗窃和诈骗是近年来设计BTC的主要案件,分别达到了80件和30件之多。据《证券日报》称,和比特币相关的盗窃案件主要是挖矿时盗窃电力资源所致。从严格意义来说,挖矿盗窃电力并不属于和比特币严本身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归于盗窃一类。

尽管当前对涉及加密货币的案件没有完备、成熟的法律框架,但是在我国也早已有过相关的判决案例。2018年1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因比特币兑换发生的纠纷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现行的对比特币的规定,比特币不得作为定价或兑换方式,故涉案的相关协议效力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涉及以太坊的纠纷案进行了判决。原告某科技公司首次发行代币时向投资人募集了以太坊,后相应国家整治要求向投资人退还以太坊时,将20个以太坊错误汇入被告的钱包。经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后,被告拒不归还。法院以国家并未否认以太坊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为由,判决被告返还20个以太坊。

对于被告认为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坊流通,返还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表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坊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被告上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此外,各地法院还针对其他多起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作出了判决,一般交易、投资类的起诉都会被驳回,而持有的虚拟货币因其他原因发生损失则一般会被审理。

从各个法院的判决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案件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后果需自己承担;二是虚拟货币是有价资产,法律会对受害人资产予以保护;三是对虚拟货币进行的定价和计价行为无效,即使将定价写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关于加密货币的法律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只有国家的一些政策和规定。为了加密货币更健康地发展,更好地解决相关纠纷,与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将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