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STO | 国内外看法千差万别
12月8日,在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谈及P2P网贷行业时表示, 经过各个方面的部署,在这段时间,这个子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有了一定的下降。他还提及,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控加强,一些机构又在忽悠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
论坛上,潘功胜表示 :曾经一度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资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集聚,严重扰乱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此外,虚拟货币还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等。”潘功胜表示,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打击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为中国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近期,随着全球对ICO活动的管控加强,一些机构又在忽悠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
“中国在2018年9月开始打击比特币交易平台, 在此之前,全世界的比特币和ICO融资整个交易,中国占了80%。如果说,我们今天还像在2017年上半年那个情况一样,全球80%的比特币交易发生在中国,ICO的融资也发生在中国,可以想象是怎么样的一种景象。”潘功胜说道。
◆◆主要证券市场对STO态度◆◆
美国
实践上来看,美国ICO主要是受到联邦政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督。美国证监会将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币以外的Token都划归证券,并把所有的证券型Token 纳入监管。相关的证券法规主要是三个, Regulation A+(小型公司上市)、Regulation D(私募投资)、RegulationC+(众筹)。
但并不是人人都能买STO,根据美国现有监管框架,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即联邦证券法规中达到一定资金门槛的投资者。包括过去两年的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配偶30万美元),并合理预计本年度收入相同。或者拥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净资产,不论是单独还是配偶一起(不包括主要居住地房产)。银行、合伙企业、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信托公司等实体也可能是合格的投资者。
中国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并明确表示,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对于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12月1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局长霍学文在某会议上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政府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所以投资者目前还无法在中国大陆合法投资STO。
中国香港
在中国香港,投资者们或可接触到STO。今年11月,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宣布,将会把加密货币交易所纳入“监管沙盒”。在“沙盒”期间,香港证监会主要探索加密货币交易所在监管沙盒之下的运作情况,并进行长期的观察。其官网发布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指明了机构投资人可以投资STO,但需要有1号或9号牌照。
新加坡
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Singapore,MAS)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Guidelines),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隔离的空间;2017年11月,MAS发布数字通证发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Offerings),明确数字通证属于资本市场产品,除非符合豁免条件,其中构成证券型产品的,受证券法规监管。
日本
日本允许经注册的token作为货币使用,已经有日本商家接受顾客使用比特币付款,但监管部门规定每个代币发行都必须与当地拥有许可证的交易所合作。
加拿大
2017年8月24日,Canadian SecuritiesAdministrators (CSA)正式宣布,证券法要求适用于数字货币发行。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亦有意建立STO交易平台。
泰国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称根据《数字资产法(Digital Asset Act)》,计划在海外进行STO的泰国公司属于逃避监管的不法行为。
泰国SEC副秘书长ipsuda Thavaramara透露:监管机构将不得不考虑如何处理STO以解决股权,投票权和股息等问题。如果STO具有和其他融资证券相似的条件,他们可能会经历类似IPO流程,那么将属于SEC的监管范围,如果没有将按照首次代币公开发行进行监管。当然这还取决于STO的条件和白皮书中的细节。
欧洲
对于STO,欧盟层面只要求符合相应的证券监管条例。欧盟ESMA在去年年底以及今年年初发布通知,提出在欧洲发行代币必须满足四个条例,其中包括招股说明书披露条例要求券商必须对所承销的金融资产负责,对招股说明书里面所公布的数据真实性及持续性负责。同时,要求金融资产在合规的交易所上市,通过合规的有牌照的券商来进行发行。